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应当切实履行放心消费公开承诺,持续深化放心消费创建,主动接受监管部门、消费者及社会各方监督,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努力提升消费维权效能。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情况报送所在地县(区)创建办。
第二十一条 县(区)创建办应当加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工作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提炼先进制度经验,经所在地设区市创建办审核后报省创建办。各级创建办要大力宣传推广创建示范经验做法,带动其他对象对标先进、积极参与创建。
第二十二条 省创建办对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不定期组织检查指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创建办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警示,直至公开撤销示范认定:
(一)弄虚作假、干扰认定工作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生态破坏事件、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的;
(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明显下滑、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或者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认定情形的。
撤销认定的,向社会公告,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申报表、评估申请表样式和标识(含电子标识),由省创建办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和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创建管理办法,提升本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和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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