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照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
(二)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九条 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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