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
(2023年11月13日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跨区域协作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章 水灾害防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御、减轻洪涝灾害,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卫河流域的水生态保护和水灾害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卫河流域,包括获嘉县、辉县市、新乡县、凤泉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卫辉市行政区域内卫河干流及其共产主义渠等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卫河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区域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河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卫河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卫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卫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河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卫河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决策部署,将卫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卫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卫河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卫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卫河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和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卫河保护工作。
第六条 卫河流域各级河长应当分级分段负责卫河干流及其共产主义渠等支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七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网络技术和科技手段,在卫河主要支流汇入口、水库、大坝、入河排污口以及行政区划交界断面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设备,提高水情、水质监管能力,促进卫河流域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第八条 卫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河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