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或者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疫情发生时,应当佩戴口罩;
(六)在购物、就医、买票、乘车、入场时,遵守秩序,不得随意插队;
(七)不得争吵谩骂、大声喧哗;
(八)不得践踏草坪、攀折花草树木;
(九)不得随意排放污水、乱扔垃圾;
(十)不得乱涂、乱画;
(十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十二)不得擅自在道路、广场、公园等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不得酗酒滋事;
(十四)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
(十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
第十条 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宣传、庆典以及营销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以及设施设备,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 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馆内应当遵守秩序,保持安静,避免干扰他人。
第十二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奠、参观,应当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三条 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环境和设施,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私拉乱扯,不得高空抛物。
自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邻里之间团结和睦、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共创文明楼院。
第十五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得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二)办理犬只登记,注射疫苗;
(三)携带犬只出户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主动避让他人;
(五)不得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博物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避免犬只噪音扰民,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饲养其他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好所养宠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得强行超车,不得随意变道、掉头、乱鸣笛;
(二)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礼让行人;
(三)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
(四)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校车;
(五)夜间会车时,主动关闭远光灯;
(六)不得从车窗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通过积水路段,减速慢行,防止积水溅污他人;
(八)停车入位,有序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