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由商丘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由所有权人负责。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支持。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商丘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的修缮、复建,应当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商丘古城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商丘古城保护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归德府古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
第十六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归德府古城内的排污管网,收集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归德府古城水域的保护,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对已经产生污染的水体进行治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归德府古城标识、标志的,应当由商丘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授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按照规划确定的商丘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坚持渐进式更新模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和建筑密度等,应当与归德府古城景观、风貌协调一致。
第十九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加强保护。在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设置文物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设施。
在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对动土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第二十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商丘古城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加强保护和宣传。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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