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对商丘古城保护对象实行名录保护制度。名录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丘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商丘古城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
(三)历史河湖水系;
(四)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五)传统技艺、传统民俗、传统艺术、历史人物故事、民间文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九条 对归德府古城实施保护性整理,保持原有古城肌理,恢复外圆内方城郭格局,主要整理内容包括:
(一)拆除占压城墙、城湖、城郭的各类建筑物、堆积物,恢复城墙、城湖和城郭历史原貌;
(二)整理拓展城湖水面,恢复水域历史状态;
(三)对归德府古城四个城门之间的视廊实行保护,南北城门视廊沿街两侧建筑檐口高度不高于九米。其他城门之间的视廊中建筑檐口高度不高于六米。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施行严格的建设控制。其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损毁严重的传统风貌建筑可以在原址按照传统风貌进行修复建设。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十一条 对归德府古城内的历史街巷,保护其走向、宽度、空间尺度、两侧界面历史风貌,保持界面连续性。历史街巷沿街建筑应当保持历史尺度,建筑檐口高不得超过六米。
第十二条 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修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应当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志书有历史记载且影响较大、已经消失的建筑可以按照传统风貌进行复建。除新建、改建和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在归德府古城内进行建设活动,开工前应当由文物主管部门对动土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第十三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维持原状,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实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修缮和抢险加固工程,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及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保养、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权人负责保养、修缮,睢阳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因自然灾害致使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可逆性的抢险加固工程,并及时报告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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