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岗位设置、人事管理和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十三条 国家和军队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用人单位,是指与文职人员建立人事关系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二)聘用制,是指以签订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基本人事关系的用人方式;
(三)委任制,是指不签订聘用合同、以直接任用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基本人事关系的用人方式。
第七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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