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第六次修正版)全文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排涝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制定,当前是2022年最新修正版全文。
来源: | 来源: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18 | 1461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5年7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河道规划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四章  河道治理

第五章  河道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排涝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是属于国家权限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所需经费。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其河道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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