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军发〔2017〕132号 | 时间:2024-02-14 | 151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是为规范军事立法工作,保证军事立法质量,完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治军,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2017年5月10日发布,2024年1月修订,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中央军委主席审批。军事法规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命令发布;军事规范性文件按照军队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印发。

特殊情况下,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可以按照其他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三十六条 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战区、军兵种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议审议草案时,呈报单位或者起草单位主要领导到会作起草说明,法制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到会报告审查意见。

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军事规章由战区、军兵种军政主官签署命令发布;军事规范性文件按照军队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印发。

特殊情况下,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可以按照其他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三十七条 军委机关部门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军委机关部门党委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议草案时,起草单位主要领导到会作起草说明,法制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到会报告审查意见。

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军队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印发。

特殊情况下,军委机关部门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可以按照其他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三十八条 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单位、文件序号、通过日期、军事法规或者军事规章名称、施行日期、首长署名以及发布日期。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内容涉及军事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准确定密,并在发布命令中标明秘密等级。

第三十九条 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军委机关部门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不涉及军事秘密的,发布或者印发后,应当及时在全军性媒体和军事法制信息网上刊登。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不涉及军事秘密的,发布或者印发后,应当及时在相关军内媒体和军事法制信息网上刊登。

涉及军事秘密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发布或者印发后,可以根据需要在相关媒体发布消息,报道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施行时间等。

第四十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编号管理工作。

第七章 备 案

第四十一条 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和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自发布或者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军委备案;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报送备案。

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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