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候补委员递补顺序按照得票数确定,得票数相同的候补委员,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确定顺序。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联名推荐,也可以通过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从自荐、推荐的业主中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后期开发物业建筑面积占比预留业主委员会成员名额。后期开发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最高人数。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明细表、汇总表;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并抄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备案回执。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更换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以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内容向全体业主公布,并同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小区公共收益支出、公共设施完善等重要物业管理事项前,应当主动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在开会讨论时可以邀请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