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9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住宅维修管理
第三节 公共收益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参照执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监督、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原则,倡导绿色物业管理。
建立和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体系。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物业管理智慧化、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组成,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特区物业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运行维护统一的智慧物业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
(三)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四)指导监督特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宣传;
(六)指导行业协会完善自律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活动监管职责。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