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三章 任务和权限
第四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建设强大的现代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按照多能一体、维稳维权的战略要求,加强练兵备战、坚持依法从严、加快建设发展,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对在执行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武装警察,依照有关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协助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衔级制度,衔级制度的具体内容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役军人的权益。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内卫部队、机动部队、海警部队和院校、研究机构等组成。
内卫部队按照行政区划编设,机动部队按照任务编设,海警部队在沿海地区按照行政区划和任务区域编设。具体编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平时执行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织指挥。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平时与人民解放军共同参加抢险救援、维稳处突、联合训练演习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战区指挥。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战时执行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战区组织指挥。
组织指挥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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