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是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2016年4月28日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与境内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款规定的境外学校、医院、机构和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