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提升无人机运行管理与服务质量,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用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制定了《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来源: | 来源:民航规〔2019〕64号 | 时间:2022-06-19 | 12910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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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频率与时间要求

数据报送频率应当不低于每5秒1次,建议不低于每2秒1次。数据报送延迟应当小于5秒。

4.5传输协议与安全要求

数据传输应当采用https协议,并按照UTMISS的要求进行数据加密。

5.第三方平台系统技术与安全要求

5.1系统应当提供完善的系统管理功能。

5.2系统应当建立防病毒机制,进行防病毒系统管理,及时安装系统补丁。

5.3系统应当安装专业防火墙等其他安全工具,只开放数据传输所必须使用的端口,以防御黑客入侵,并配置定期检查漏洞功能。

5.4系统应当提供运行日志与操作日志功能,对异常运行与异常操作进行识别和告警。

5.5系统应当配备至少一个冗余备份系统,确保系统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5.6为保证UTMISS安全、稳定运行,民航局将监测第三方平台系统的技术安全水平和数据质量,不定期公布已接入UTMISS的第三方平台系统清单。对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第三方平台系统,暂停接入UTMISS。具体由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6.附则

6.1本规定所述数据接口实现与数据对接工作在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由UTMISS开发维护单位负责。

6.2实施安排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生效。

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于2020年5月1日前,按照本规定“3.4数据报送方式”的要求接入UTMISS,实现实时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其中,使用2020年5月1日前上市的轻、小型民用无人机或植保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可以于2020年11月1日前按照本规定“3.4数据报送方式”的要求接入UTMISS,实现实时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6.3在划设有适飞空域的区域,轻型民用无人机和植保无人机适用适飞空域飞行管理、空域管理要求;无法按期实现飞行动态数据报送的型号产品,不满足可靠被监视能力要求,不能归类为轻型民用无人机或植保无人机,飞行管理、空域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未划设适飞空域的区域,轻型民用无人机和植保无人机飞行管理、空域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小型无人机飞行管理、空域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4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不及时报告或漏报飞行动态数据的,按照通航飞行管制有关规定处罚。违反国家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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