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提升无人机运行管理与服务质量,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用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制定了《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来源: | 来源:民航规〔2019〕64号 | 时间:2022-06-19 | 12916 次浏览 | 分享到:

(3)其它无人机运行信息管理或服务系统。


3.4.3在无人机机体上加装单独数据模块,通过模块向UT⁃MISS实时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3.5数据管理与应用

3.5.1数据用途

UTMISS接收的各类数据仅用于民航局无人机运行管理与研究工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承担无人机管理的专门部门,依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可向民航局申请使用部分数据。数据使用单位须严格履行数据保管义务,妥善管理数据,不得转发数据。

3.5.2数据申请内容

申请使用数据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

(2)数据用途

(3)数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数据水平坐标范围(精确到秒)、时间范围(精确到秒)、数据类型。

(4)数据传输和保管措施。

4.数据与传输要求

4.1数据类型

4.1.1飞行记录编号:用于标识一条飞行记录的编码。同一次飞行期间所传输的每一条飞行动态数据报文应当采用相同且**的飞行记录编号,编号应当包含无人机产品序号(S/N),即在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产品序号。

4.1.2制造商代码:无人机整机制造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装无人机使用的飞控模块制造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1.3实名登记号:无人机拥有者在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完成登记后,系统自动分配的登记号。若不掌握无人机实名登记号,应当报送默认值。

4.1.4时间戳:数据报文发送时的日期和时间编码。

4.1.5累计飞行时长:从本次飞行开始时刻到当前时刻为止的飞行时间总和。

4.1.6坐标系类型:WGS-84、CGCS2000、或GLONASS-PZ90,默认为WGS-84。

4.1.7当前位置经度:无人机当前时刻所在位置的经度。4.1.8当前位置纬度:无人机当前时刻所在位置的纬度。

4.1.9高:无人机当前时刻所在位置相对于起飞点所在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4.1.10高度:无人机当前时刻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使用1985国家高程。暂不具备高度测算能力的型号产品,应当报送默认值。

4.1.11实时飞行速度:无人机当前时刻相对地面的飞行速度。

4.1.12航迹角:无人机当前时刻所在位置真北方向顺时针量至地速方向的夹角,范围(0度,360度]。暂不具备航迹角测算能力的型号产品,应当报送默认值。

4.2数据格式

4.3数据示例

{

"OrderID":"3HJWJWJ9-20181026-44d655pf","ManufactureID":"%无人机制造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ASID":"%无人机在实名登记系统的登记号%","TimeStamp":20180616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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