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六项要求,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详情如下,仅供参考。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设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55条、第56条、59条、第60、第61条、第62条、第63条、64条、第65条、第66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12条。
三、合伙企业相关问题
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2.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
3.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4.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该企业
5.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6.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7.合伙企业设立程序
8.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9.注册有限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10.普通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
相关信息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