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2年1月1日施行)

来源: |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 时间:2022-05-14 | 89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存在以上行为的个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基本养老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的,个人可以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满”,包括本数。

本规定所称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职工工资的范围、计算方法等,以国家统计部门的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口径为准。

本规定所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负责确定。

本规定所称退休人员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且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人员,不含离休人员。

第四十三条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十四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宗教教职人员,参照本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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