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的计发月数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继续按照原标准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发放。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放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入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退职时间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参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后实施。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下列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以及其他增值收入;
(三)依法收取的滞纳金;
(四)上级补助收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和财政补贴。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和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
(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依法继承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和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五)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调整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六)本规定实施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七)上解上级支出;
(八)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 全省每月基金征缴收入和其他各项基金收入按照规定程序缴入省财政专户;每月各项支出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至各地财政专户,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当月所需基金支出。各地历年累计结余基金统一归省调度使用并按规定上解至省财政专户。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运营,并将所得收益并入基金,收益免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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