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

来源: | 来源:赣市府字〔2022〕26号 | 时间:2022-04-11 | 3744 次浏览 | 分享到:

26.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并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7.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属于国家鼓励类行业内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每度电0.06元、0.09元、0.12元三档标准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一年最高补贴100万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共同负担。〔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赣州供电公司、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8.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持续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或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的,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9.鼓励制造业大型企业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以各产业链为主体,由链长办公室组织举办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供需对接会。加快建设“赣州工业产业链配套产品信息平台”,促进供需对接、产销衔接。推行政企圆桌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经营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0.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1.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畅通市县两级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依规核查办理拖欠款项事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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