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2018修订)全文

来源: | 来源: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2-04-09 | 442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志愿服务能力纳入素质教育内容。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应当鼓励学生参加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将其纳入社会实践或者综合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慈善行业组织等团体、组织,应当鼓励本单位、本系统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四条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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