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级
(四)加强企业主体创新平台建设
9.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市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获批组建的省实验室,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组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获批组建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通过验收或运行评价优秀的,按市人才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奖励,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
10.推动研发平台提质增效。每年定期对获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进行评价,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省、市级上述研发平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11.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资助其开展研发活动。加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管理,每三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优秀的,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费用后补助。已获得其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经费支持的机构,按就高不就低给予补齐差额支持。
三、提升区域创新活力
(五)做强园区承载平台
12.强化科技园区建设。对获批建设的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高新区,由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获批建设的省级高新区、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六)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发展
13.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发展。优先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现代家居、有色金属、电子信息、纺织服装、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医药食品等“1+5+N”产业领域,在我市创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
14.支持驻市、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大力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
15.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只奖励一次,获更高层级认定的补齐差额。
16.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对于企事业单位在发达地区独立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创新、技术转化、项目孵化、人才服务飞地,经认定合格,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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