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医疗器械进口。
相关信息
162
10天前
403
16天前
394
21天前
690
22天前
6195
22天前
378
25天前
839
26天前
18182
27天前
14557
27天前
343
27天前
446
31天前
714
32天前
546
32天前
793
37天前
679
38天前
2284
73天前
62547
114天前
26136
130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