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资费相关法律规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范围,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具体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三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范围,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具体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第四十二条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第四十四条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