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七种行为,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七种行为提供条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相关信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第二次修订)》 赣州律师
248
14天前
493
20天前
490
25天前
794
26天前
6327
26天前
478
29天前
1011
30天前
18266
31天前
14612
31天前
391
31天前
503
35天前
787
36天前
604
36天前
852
41天前
744
42天前
2328
77天前
62695
118天前
26362
134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