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级审改办应会同机构编制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对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向本级审改办提供行政权责清单运行情况,设区市、县(市、区)审改办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级审改办报送行政权责清单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本单位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下级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行政权责事项实施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行政权责事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审改办提出建议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本级审改办对该实施部门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编制行政权责清单存在隐瞒或遗漏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及时主动调整,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审改办审查提出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缩小、放弃行使行政权力,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的;
(四)违法设定、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前置条件的;
(五)违法进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央驻赣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权责清单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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