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行政权力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事项应当进行调整:
(一)因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颁布、修订、废止,需要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需要对应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
(三)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的;
(四)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的;
(五)因机构、职能变动,实施部门需要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情形。
第九条 出现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需对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进行调整的,省级实施部门向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涉及其他单位的,须征求所涉及单位的意见。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审核并经省委编办进行权责事项与部门职能匹配审查、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相应调整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
第十条 出现第八条第(四)项情形,仅需调整部分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权力清单的,由设区市实施部门向本级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相关依据,经设区市审改办参照第九条程序审核,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并报省级实施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出现第八条第(五)项情形,仅需调整部分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权力清单的,由实施部门向本级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相关依据,经本级审改办参照第九条程序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并逐级报省级实施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出现第八条第(六)项情形,由省级实施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或实施部门逐级向省级实施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省级实施部门审核后向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相关依据,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按照第九条程序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
第十三条 责任清单应与权力清单同步实施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对应责任事项的履职方式、追责情形、设定依据等要素发生变化的,由省级实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向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调整。
第四章 公布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行政权责清单须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责清单的编制与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各级审改办和实施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通过江西“12345”统一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等方式,收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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