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较重失信行为认定及较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是《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制定,企业较重失信行为认定及较重失信行为惩戒措如下: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一定数额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被认定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大,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者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被警告后仍未整改的;
(三)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银行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贷款本息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六)未经公用事业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缴费,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七)逃避追缴欠税,数额较大,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经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法院判决的;
(八)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为较重侵权的;
(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以及公证或法律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行政机关依法检查、检验;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证据的;
(十一)发生一般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司法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法定义务;
(十三)其他依法认定的较重失信行为。
较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一)在办理新增行政许可审批、资质申报等事项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二)在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三)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抽批比例,实施重点查验;
(四)在日常监管中,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力度,提高抽检频率;
(五)在作为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的主要发起单位时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六)依法削减其原享受的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本文失信惩戒,摘自《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