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异常-邮寄专用信函两次无人签收视为无法取得联系|政策

来源:信用政策 | 来源:赣州哲熙 | 时间:2019-03-04 | 4937 次浏览 | 分享到:
赣州绿盾政策学习-经营异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相关链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用监测综述》《企业信用记录不良信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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