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

来源: | 来源:0797cx | 时间:2021-03-13 | 8139 次浏览 | 分享到: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令第6532014729修订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对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如下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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