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令第653号 2014年7月29日修订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对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如下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相关信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