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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进推荐提名
坚持按照标准和条件要求推荐提名,人选要听取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意见,在广泛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个人向组织推荐人选,必须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推荐人选情况负责,所推荐人选符合条件的,由组织上统筹考虑是否推荐提名。不准以个人推荐代替组织推荐,不能因为有人打招呼、批条子就不加甄别地推荐提名。不准以个人推荐代替组织推荐,不能因为有人打招呼、批条子就不加甄别地推荐提名。不准将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不准简单以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代替人选标准,不准在人选推荐提名上高利益交换。政协委员数量不得多于同级人大代表数量,不准搞“特聘政协委员”等变相安排。
四、完善组织考察
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一年内没有考察过的都要考察并公示。考察要认真核实人选身份、简历以及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审查人选是否具备资格条件。人选为领导干部的,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人选为党外人士的,要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所在党派、团体的意见。人选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要开展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意见。人选为新社会组织人士的,要征求所在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和上级党组织的意见。拟继续提名的人大代表人选,要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政协委员人选,要按程序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考察由同级党委负责,根据人选情况,也可以委托下一级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或属地原则考察,但不得层层委托考察,不得以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或人选表现材料代替考察。人大代表人选可以按照差额选举的名额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人选可以作为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人选。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人选未经过组织考察的,由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指定有关部门审核把关。
五、强化管理监督
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习培训规划,落实初任培训制度,保证其每届内参加依次以上的履职学习或专题学习。督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履职尽责,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教育引导人大代表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教育引导政协委员珍惜自身荣誉,恪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要教育督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准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查收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严禁参会期间和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履职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通报,并作为是否继续提名的依据。人大代表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或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应当依法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或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有关方面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政协决议的,应当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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