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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邮发〔2017〕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经2017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邮政局
2017年12月27日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应用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快递业信用信息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从事快递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快递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在全国依法推进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
省级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依法推进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快递业信用管理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主要对象,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定和管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加盟企业、分支机构由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与考核,不断提升企业信用水平。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在信用建设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和督促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公约等倡导信用建设,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快递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化信用档案,用以记录、存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信息。
省级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对本辖区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档案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信用档案应当使用统一的信用代码。信用代码具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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