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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11.限制失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2.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13.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14.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1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17.对失信企业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18.对失信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9.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21.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22.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中央网信办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23.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24.限制失信相关人在认证行业执业。
25.限制失信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将农资生产经营领域的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信息发送农业部,农业部汇总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并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农业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农资领域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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