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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的通知》(赣府发〔2014〕47号)精神,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报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十六字方针,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通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三年初见成效、七年基本完善为总体目标, 2016年前为基础建设阶段,2017到2020为发展完善阶段。具体目标为:
(一)2015年底前。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研究构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与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对接。
(二)2016年底前。全省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覆盖率达70%,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三)2017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四)2018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五)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五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六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七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八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九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上报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同时,中央和省里有关事故矿井关闭退出等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具体操作可按照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中央和省里有关事故矿井关闭退出等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具体操作可按照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二至第六种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纳入省、市、县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3人(含)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二是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地)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三是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省级管理,依次类推。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一是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二是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企业诚信信息化管理机制。依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情况,实现对企业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三)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在招投标及行政许可等事项中,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准入。
(四)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各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其作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各设区市安委会、省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安委会于2015年4月下旬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各类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把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作为安全管理重要任务来抓,促进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推动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总体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规划实施。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的监测考核,并在年终考核结果中予以体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按《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三)搞好沟通协调。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积极搭建体系建设交流平台,通过组织现场会、研讨会和论坛等方式,及时宣传和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
(四)强化宣传教育。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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