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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报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来源: | 来源: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 时间 :2018-08-16 | 53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五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六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七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八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九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上报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同时,中央和省里有关事故矿井关闭退出等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具体操作可按照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中央和省里有关事故矿井关闭退出等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具体操作可按照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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