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联合惩戒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铁路局。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囯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联合惩戒部门:国土资源部。
(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釆购活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联合惩戒部门:财政部。
(七)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
《囯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竟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
(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惩戒措施: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2014年第82号公告)第9条。
联合惩戒部门:海关总署。
(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惩戒措施: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从严掌握或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
(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