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原件、个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第二十六条 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 “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无业务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金融机构应参照本规程制定符合本机构业务操作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1.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原文链接:http://www.tangshan.gov.cn/zhuzhan/rmyhxzsx/20170424/3928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