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梅州市人大 | 时间:2025-03-21 | 5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11月25日梅州市人大通过,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人大批准,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五章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好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政策措施,加强相关政策衔接,为人才在户籍办理、医疗保健、安居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加强人才政策宣传。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培育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统筹职业技能教育资源配置,按照产业人才发展需求定期发布信息。鼓励和支持普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化产教研融合,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发布人力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为经营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支持经营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经营主体开展共享用工。

第四章法治保障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工作,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对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商圈等企业聚集区,为经营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服务、涉企矛盾纠纷调处等法律服务。

第二十八条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减少执法主体。

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上级行政检查主体备案。

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多项检查,并且检查内容可以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检查;多个部门对同一经营主体进行检查,并且可以实施联合检查的,应当协调组织实施联合检查;联合检查协调组织存在困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组织实施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市、县、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市、县、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信用状况的经营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守信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待遇;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经营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依法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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