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南通市人大 | 时间:2025-03-21 | 11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2024年10月30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人大批准,最新全文共十章第五十五条。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利用闲置的厂房、村办学校、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设置或者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规划、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给予指导。

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等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和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

民政部门应当推进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

第三章基本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本市为老年人提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所必需,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基本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设,制定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项目、内容、标准以及责任部门等。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实行动态发布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逐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本市实行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互联互通、互认互享,作为老年人享受福利待遇、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可以委托专业评估组织实施,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业评估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保障其依法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应当优先、重点保障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常态化、规范化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巡访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保障特困供养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以及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纳入乡村全面振兴战略规划,强化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健全县、镇、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加强县级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推进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日间照料中心、邻里互助点、老年活动中心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可及性。

第四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安全优质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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