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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4年6月28日鹤壁市人大通过,2024年8月3日河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第二十四条。
来源: | 来源:鹤壁市人大 | 时间 :2024-10-16 | 14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清洁、维护;

(四)引导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企业收集、运输,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和处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场所,管理责任人对可回收物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至垃圾分拣中心或者暂存中心,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处理;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管理责任人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收集或者暂存至有害垃圾暂存中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管理责任人实行每日收集、运输至生活垃圾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管理责任人实行每日收集、运输至生活垃圾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监测、评价机制,推行生活垃圾撤桶并点、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引导、督促生活垃圾准确投放。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绿色环保运输车辆,有明显的标志;

(二)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路线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混装混运;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四)建立管理台账,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备;

(五)不得擅自停业、停运;

(六)其他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中转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设施设备完好,作业场地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二)设置消毒、杀虫、杀鼠等装置,并定期消杀;

(三)设置交通指示、烟火管制指示等安全标志;

(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置相应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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