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262
1天前
433
3天前
706
5天前
72194
6天前
509
7天前
690
8天前
1096
9天前
1545
17天前
1141
19天前
2816
20天前
2168
21天前
2254
21天前
3021
22天前
1837
23天前
2069
24天前
1873
25天前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侵占国有赣南客家围屋的;
(三)因不负责任造成赣南客家围屋损毁的;
(四)贪污、挪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资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信息
808618
584295
331266
255945
224178
216825
207541
204201
203993
185808
171781
162953
160757
106666
106087
103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