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08
1天前
444
3天前
735
5天前
72196
6天前
519
7天前
702
8天前
1114
9天前
1563
17天前
1147
19天前
2829
20天前
2183
21天前
2264
21天前
3031
22天前
1844
23天前
2083
24天前
1880
25天前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伪造、销售伪造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提供帮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造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以及所使用的工具,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信息
808700
584341
331269
255955
224179
216829
207546
204205
203997
185808
171784
162955
160764
106667
106089
103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