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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持整体植被完整、不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可以适度发展林下经济。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依法合理利用热带雨林、亚洲象、望天树、天然橡胶、古茶园等森林资源发展旅游项目,促进森林资源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检举、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通投诉、检举、举报电话或者平台,及时处理回应投诉举报。破坏森林资源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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