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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4月22日施行)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十九条内容。
来源: |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 | 时间 :2024-06-03 | 92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奖励、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各项工商收费和罚没物资、现金、票证,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处理。

工商所的费用开支,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内勤工作制度。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严格执行用印制度。

第十三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第十四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守则,积极工作,忠于职守。

第十五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表庄重,待人礼貌。

第十六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商所可提请区、县工商局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专业所、队、站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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