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236
1天前
404
3天前
682
5天前
72185
6天前
487
7天前
670
8天前
1083
9天前
1530
17天前
1138
19天前
2807
20天前
2157
21天前
2245
21天前
3010
22天前
1834
23天前
2055
24天前
1871
25天前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综合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按照规定对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承担指导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
第三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和扶助政策。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取该证书当年起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一百二十元,并按照下列途径支付:
(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百分之五十;
(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最新信息
808574
584272
331261
255936
224172
216814
207528
204184
203977
185808
171767
162941
160741
106661
106077
103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