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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1991年通过,1999年第一次修正,2004年第二次修正,2010年第三次修正,2024年3月26日第四次修正。
来源: |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4 | 1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联组、代表小组、专业代表小组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协助代表解决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或者组织重大活动,通过代表联组、代表小组、专业代表小组向代表通报情况,接受代表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要定期接待代表。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视察、调查研究,要走访所在地的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并与列席代表座谈交流。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要联系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代表,成立专业代表小组。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或者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邀请专业代表小组成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代表联系工作;及时转交代表的来信和建议、批评、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根据处理情况组织代表进行检查、视察;并与代表保持经常的联系。

第三十条 各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呼和浩特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要指定一名代表工作联络员,负责本旗县区和解放军、武警代表联组、代表小组活动的联络、组织工作,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保持联系。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罢免由它选出的代表。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三条 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任会议批准。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代表联组、代表小组活动时,必须分别向代表联组、代表小组请假。

第三十四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工作需要由组织推荐当选市人大代表的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变动后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三)违纪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或者人大代表之家(室)活动的;

(五)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执行代表职务的;

(六)其他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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