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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全文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84年8月4日洛阳市人大通过,1985年7月12日河南省人大批准,1989年修订,2024年修正,最新全文共十章五十七条。
来源: | 来源:洛阳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3 | 15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将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或者境外居民的。

第四十九条 走私不属于珍贵文物的一般文物出口,以走私罪论处。

第五十条 哄抢施工、生产中出土的文物,以抢夺罪论处。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文物被盗、被毁、流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内外勾结犯上述各条之罪的,或者贪污、受贿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三条 公安、检察、法院、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在登记造册,拍照留证后,应及时将原物无偿移交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保管。逾期不交,造成文物损坏或丢失,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与国家的法律有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的修改权属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洛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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