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14年3月19日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5日修正,当前是现行有效的2015年修正版最新全文。
(一)对申请、举荐见义勇为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对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不按时作出处理的;
(三)违法筹集、管理、使用见义勇为基金的;
(四)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群体的表彰、奖励和保护,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