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相关利益的,由原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