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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2023年10月26日张家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烟蒂、灰土等。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和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倡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要求纳入村(居)民公约、小区管理规约。
第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主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组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开展城市生活垃圾设施的日常管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建设或指导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监督农村地区垃圾中转站之前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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