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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古城保护条例(2022年第二次修正)全文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2016年6月28日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18年第一次修正,2022年第二次修正
来源: | 来源:商丘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 :2024-03-28 | 67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四条  从事商丘古城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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